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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14)潜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黄迎春,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
原告:徐骞,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黄迎春之子。
委托代理人:丁立群,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玉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凌根,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叶婷婷,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冯凌根之妻。
原告黄迎春、徐骞不服被告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发现讼涉房产的初始登记错误需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迎春、徐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聂小宁
审判员 储昭著
审判员 徐英祥
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