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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条款冲突时应以后者约定为准

时间:2015-04-29 访问人数:

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当事人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应参考框架协议。

标签:违约责任—责任认定—框架协议—个别合同

案情简介:2010年,贸易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供货框架协议》,约定了建筑公司逾期给付货款时“自逾期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其后1年半时间里,双方先后签订了192份《钢筋购销合同》,均约定了“结合工程建设方付款情况(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欠款滚动)”的结算条款,并始终采取延期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2012年,贸易公司以框架协议约定,按“清前欠后”的计算方式主张建筑公司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3800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后,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192份个别合同,从合同内容和形式上看,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虽然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条款发生冲突时,由于个别合同约定的更为具体,且个别合同是在框架协议之后签订,故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从合同实际履行角度看,双方在长达一年半的合作期内,先后组织192次供货,始终采取延期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对此,贸易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主张过违约金。实际结算本身,说明贸易公司已接受此种结算方式,属于合同履行中对结算方式的实际变更。从双方合作方式上看,可以预见,如果贸易公司不同意延期付款和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建筑公司可以选择停止与贸易公司的长期采购合作关系,转向其他公司采购。结合工程付款情况,可以说采取延期付款和汇票结算的结算方式,系双方能够长期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从证据上分析,贸易公司接受了全部货款后,已向建筑公司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该证据足以认定贸易公司认可建筑公司已付清了全部货款,故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贸易公司逾期给付货款违约金11万余元。

实务要点: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后,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多份个别合同,虽然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二终字第20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钰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处理规则》(郝德春、李阿侠,天津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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